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将“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并列提出,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公报精确指出,“坚决查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随着主题教育的深入开展,为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好运用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动金融反腐持续深化,申万宏源纪委成立专项课题组,深刻领悟风腐同源、由风及腐、风腐同查、一体纠治的内在关系,聚焦长期资金市场和证券行业相关案例,系统分析金融领域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主要特征,从中探寻惩治之策。
(一)深刻认识深化金融反腐的新任务、新要求。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从维护经济社会安全、保障人民财产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高度出发,持续深化金融等重点领域反腐败斗争,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必须清醒看到铲除腐败自身土壤的任务依然艰巨。2023年2月2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表《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其中16次点名金融,深刻解释出深化金融反腐的紧迫性、重要性。
(二)精准把握金融腐败问题的新变化、新趋势。金融领域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本大鳄”利用金融机构“掏钱”、腐败分子利用长期资金市场“圈钱”、从业人员利用金融业务“谋私”的案件屡见不鲜。当前,金融领域腐败存量尚未见底,增量仍有发生,并呈现出新特点新样态,腐败手段翻新升级、更加隐蔽复杂,治理新型腐败、隐性腐败是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只有精准把握金融反腐阶段性特征和变化趋势,才能继续打好金融领域反腐败攻坚战持久战。
(三)积极应对金融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新挑战。相对于传统腐败“拿钱办事”式的直接权钱交易,新型腐败作案手法新颖、表现形式隐蔽。在过程上表现出“非直接性”,在时间上呈现出“期权效应”,在空间上存在“中间环节”,在形式上追求“合法包装”,在方式上追求“专业隐蔽”。长期资金市场新型、隐性腐败充分的利用参与主体、市场交易、技术方法等隔离资金流、信息流,通过多层嵌套投资、复杂结构化产品、代持、内幕交易等手段实现利益输送,使腐败行为隐匿化。深入研究金融领域“新”“隐”腐败案件特点是靶向发力、精准施策的前提。
课题组聚焦长期资金市场和证券行业,收集近50篇专项材料和20余个典型案例,深入分析长期资金市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主要表现形式及其内在机理,深入挖掘相关作案手法,梳理惩治难点和短板,提出针对性建议,为对症下药、提升金融反腐能力水平夯实基础。
(1)表现形式。受托人投资于请托人管理或控制的打理财产的产品,请托人凭借自身专业优势,创设或控制部分打理财产的产品,通过一定手段保障相关投资获得高额回报。
(2)作案手法及典型案例。请托人将相关这类的产品区分优先劣后(优先级份额风险小、收益低,劣后级份额风险大、收益高),由受托人认购优先级份额,公众投资者认购劣后级份额,损害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为受托人放大收益杠杆或增厚“保护垫”;或由受托人认购劣后级份额,但享受优先级份额有限收益分配后剩余的超额收益;又或请托人运用自身职权,通过操控产品交易,将金融机构低成本资源转移至相关这类的产品账户,并在市场上抛售后赚取丰厚收益。比如,某券商原总经理胡某纵容下属以业务创新为名,将操控的多款结构化打理财产的产品分为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优先级由别的金融机构认购,胡某等人认购次级份额,并通过“定向交易”和“让渡公司资源”两种方式,将公司的利益输送到相关打理财产的产品中,非法获取巨额利益,导致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1)表现形式。受托人与特定公司之间长期存在交易合作,具有较为稳定的利益输送链。受托人在管辖范围内通过职权、职务影响为公司谋利,公司采取隐蔽方式向受托人输送利益。
(2)作案手法及典型案例。与特定公司形成隐蔽利益链的方法通常包括:股权代持、资金下沉、体外循环、期权腐败、安排配偶、子女或特定关系人任职于公司领取高额工资等。比如,某上市银行原行长孙某安排两名老部下作为代理人,开设两家投资平台公司作为第一层“影子”,在平台公司之下又设立了十多家项目公司作为第二层“影子”,最后与行贿企业各自成立空壳公司作为第三层“影子”,层层嵌套。行贿企业通过空壳公司和项目公司将巨额资金以投资名义注入投资平台或送上优质投资项目或投资机会,使得其他项目主体丧失公平竞争机会。
(1)表现形式。请托人以相关企业股权未来变卖或上市后的巨额收益为诱饵,以隐蔽手段向受托人提供公司股权,与受托人进行利益交换。
(2)作案手法及典型案例。通常为受托人收受股权形式的贿赂时,由受托人的特定关系人或者请托人代为持有,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约定股权归属。比如,某清算中心原副总裁刘某利用职权与影响力,指示某上市公司销售经理黄某出资购买某农商行的股权,并交由刘某亲属和其同事代持,购买的股权及分红款均由刘某支配处理。
(1)表现形式。受托人利用职权职务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约定未来某个时期以受托人可接受的“投资收益”形式完成权钱交易。实质兑现往往发生于受托人离职、退休或移民等已经脱离有效监管之后。
(2)作案手法及典型案例。有的受托人在离职或退休后家庭财产明显地增加;有的在离职或退休后到管理和服务对象企业任职,或按约定领取高薪;有的在离职或退休后以他人名义入股原管理和服务对象企业、收受干股等。比如,中国证监会发行部某官员与北京某计划上市企业实控人达成协议,利用其多年在证监系统积累的人脉关系帮企业成功上市,该企业则在其退休后每月支付3万元顾问费作为“感谢”。直至该官员案发落马前,顾问费仍在持续支付。
(1)表现形式。受托人通过在职期间掌握一定的公权力,在职能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之间、不同任职单位之间等转换角色任职,类似进出“旋转门”,利用原有职权在一些范围、一段时间内依然存在的影响力,继续向公共部门寻求政策倾斜,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作案手法及典型案例。按照“过旋转门”时间段的不同,离职前表现为“提前筑巢”,搭建关系网运作离职后去向;离职时表现为“逃逸式离职”,在问题暴露前或退休前离开原职;离任后表现为“违规任职”,到制度规定应予以回避的企业中任职,利用原职务影响继续敛财。比如,中国证监会某监管局原调研员朱某,任职期间利用发行审核权为别人谋取不当利益,任期届满后迅速离职,于7个月后在某头部券商投行部任职。
(1)表现形式。俗称“老鼠仓”,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业协会或有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通过职务便利知晓或获取未公开信息后违规从事长期资金市场交易,或通过他人代为执行相关交易,从中非法谋利。
(2)作案手法及典型案例。未公开信息主要为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违规交易的方式主要为先于或同步多次买入或者卖出。比如,某券商投资业务总部原首席投资官齐某利用其负责公司自营业务的工作便利,掌握了相关自营账户交易股票、价格、时点等未公开信息,操控其他4人的证券账户,先于、同期于或稍晚于齐某管理的公司自营资金账户买卖相同股票,累计非法获利金额近1700万元。
1.从直接收受到间接收受,受贿主体逐步复杂化。贪腐分子通常借由配偶、子女等亲属或特定关系人间接收受贿赂。近年来,为规避大数据监督,受贿主体从特定关系人向更加隐秘的非特定关系人转移,出现了“行贿代理人”“专业经纪人”等中间人角色。
2.从当期受贿到延期受贿,利益交换呈现隐匿化。贪腐分子刻意拉开双方利益交易的时空间隔,刻意切割权力行使与收受财物之间的关联事实,隐匿利益交换的关联性。表现为:将权力行使与利益回报分割为不同的两条路线;将权力行使与利益获得之间的时间延长至离岗、退休、甚至更长时间之后。
3.从境内提取到境外兑现,贪腐资金转移虚拟化。贪腐分子倾向于通过境外投资、交易的方式来进行不法利益的境外收受;或者利用密码货币以及快速地发展壮大的金融理财产品进行腐败交易并洗白腐败资金;或者通过虚假的贸易、金融交易或通过和境外赌场等手段秘密向海外转移资金。
4.从简单收受到提前布局,腐败手法谋求合法化。长期资金市场的贪腐分子利用其较强的法律、金融等专业相关知识储备,提前谋划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变异腐败方式、变换腐败手法,尤其惯于钻党规法律的空子和打制度擦边球。利用反腐败的立法滞后,将不合法利益转变为实然层面的“合法利益”。5.从传统受贿到创新交易,输送手段趋于专业化。贪腐分子熟悉长期资金市场各类行业规则,将利益输送方式由明变暗、多层嵌套、管道加长。通过股权代持、PE交易、结构性金融理财产品等“金融创新”幌子延长交易链条和推行跨行业、跨市场、跨地域交易。
资本市场的腐败呈现链条式特征,具有很强的蔓延性,新型、隐性腐败更强化了这一特征,易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可能对实体经济造成冲击。需逐步加强党的领导,强化系统观念,把一体推进“三不”贯穿到正风肃纪反腐全过程、各方面。
1.进一步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长期资金市场和证券行业要将党的全面领导融入经营管理各方面、改革发展全过程,切实加强对经营策略、风险政策、管控体系等重要问题地研究把关,确保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农村金融、金融扶贫等重点方向上。
2.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筑牢根本。长期资金市场和证券行业各级党委要以主题教育为抓手,深刻领悟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上率下层层压实党建责任,带动广大员工深刻理解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立足于亲民、便民、助民、富民,谋划业务高质量发展。
3.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长期资金市场和证券行业各级党委要深刻理解严的基调,精准把握长期资金市场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规律特点,以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控,持续深化惩治新型、隐性腐败。
1.完善行业监督管理体系。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要健全金融机构廉洁合规风险防控指引,不断改进监管工具手段,提高对复杂创新产品、系统性风险等领域的专业监管能力。要强化负面警戒,分层分类开展“精准式”警示教育。
2.提升纪检监察工作质效。以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为契机,强化理论武装、培养定力和韧劲,配齐编制、引进骨干、建立专案人才库,进一步增强斗争精神、斗争本领。要树立穿透式观念,强化大数据思维,搭建大数据监测平台,打破金融反腐败的信息孤岛,不断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
3.增进监督力量协调联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腐败案例数据库,加强规律认识、预判发展趋势、统一定性量罚,行业自律组织要积极搭建廉洁金融文化建设协作平台。持续深化“室组地”办案模式,通过联动办案、跟班锻炼和交流轮岗等方式,加强对金融机构内设纪检部门的工作指导,提升协同办案成效。
1.细化完善反腐败国家立法。国家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国政治法律传统、经济发展情况和社会政策目标等,借鉴国外反腐法律模式,推进反腐败专门立法,并针对反腐实践细化解释、明确标准,填补办案漏洞。
2.不断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快梳理并补齐重点领域金融风险治理的薄弱环节,杜绝规避监管的“伪创新”,引导金融机构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防止资本与权力无序扩张。
3.持续强化行业监管处罚力度。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要利用监管检查、监管处罚等手段,加强廉洁合规监管,与纪委和司法机关形成合力,倒逼金融机构加强廉洁合规建设,推动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稳健发展。(作者系申万宏源集团和证券公司纪委课题组,课题组组长:申万宏源集团和证券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卫功琦;成员:申万宏源纪委办公室周生军、徐念榕、王晨)(C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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